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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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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宇、王秀芝、闻合明、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第三人孔令宇于1999年2月10日与马秀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楼房以4万元买下,1999年3月10日,马秀玲将本人财物搬出该楼房,把钥匙交给孔令宇。孔令宇带人打扫该房屋时与闻家发生争议。并引发侵权诉讼,经社旗法院

第三人孔令宇于1999年2月10日与马秀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楼房以4万元买下,1999年3月10日,马秀玲将本人财物搬出该楼房,把钥匙交给孔令宇。孔令宇带人打扫该房屋时与闻家发生争议。并引发侵权诉讼,经社旗法院一审,南阳中院二审认为,孔令宇与马秀玲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该房屋是经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决定并经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由马秀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人马秀玲将房屋转移给孔令宇,并签订有转让协议,孔令宇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认定闻合明、王秀芝、王英丽三人拒不搬出房屋,构成侵权。

2007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07)南行立监字第21号行政裁定,进入再审。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了(2007)南行再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一、撤销南阳中院(1999)南行终字第241号行政判决和方城县人民法院(1999)方行初字第23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方城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2008年1月28日向马秀玲公告送达。后于3月6日向社旗县人民请示指定管辖。本院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南中行指字第2号指定社旗县人民管辖。社旗县人民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08)社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撤销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于1999年5月17日作出的方房字(1999)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告及第三人不服上诉于南阳中院,南阳中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南行终字122号行政裁定书: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8)社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另查明,马秀玲与王秀芝、闻合明析产纠纷一案,经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南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7)南民二终字423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7)方城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目前该析产案件正在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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