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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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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一强与庐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庐江县公安局答辩称:2014年10月24日19时许,我局泥河派出所民警接到唐一强、李梅芳发生纠纷的报警后,出警赶到现场,随后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查明事实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履行了行政处罚告

庐江县公安局答辩称:2014年10月24日19时许,我局泥河派出所民警接到唐一强、李梅芳发生纠纷的报警后,出警赶到现场,随后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查明事实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唐一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对张登才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鉴于李梅芳被殴打后,到唐一强家中摔坏物品价值较小,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对唐一强所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1、对唐一强、张登才、李梅芳的询问笔录,证明双方发生纠纷,并相互揪打后受伤的事实。2、对证人姚某、田某甲、吴某、田某乙的询问笔录,证明唐一强、张登才、李梅芳发生纠纷的事实。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对现场勘验及当事人受伤情况检查的事实。4、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证实张登才、李梅芳治疗情况。5、户籍证明等,证实张登才、李梅芳、唐一强身份情况。6、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调查报告、受案登记表、延长办案审批表、送达回执等,证明公安机关对唐一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事实。

原审原告唐一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1、唐一强身份证1份,证明唐一强身份情况;2、庐公(泥)行罚决字(2014)10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唐一强受公安机关处罚情况;3、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等,证明唐一强受伤治疗情况;4、证人徐某、曹某、陈某的书面证言各1份,证明唐一强与李梅芳纠纷经过及李梅芳在唐一强家中摔打物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