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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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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举证出示的第1-4份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第三人身份及与原告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5-8份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够证明候义梅上班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受伤住院的事

被告举证出示的第1-4份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第三人身份及与原告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5-8份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够证明候义梅上班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受伤住院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第9-14份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履行了受理、告知、送达等相关程序,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举证出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所举其他证据,因其证明事实及目的与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事实不符,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已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候义梅于2013年8月22日起到原告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9月2日晚8时左右,候义梅在车间操作羊绒输送机时被机器轧伤右手,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14年8月8日,第三人候义梅向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后,向原告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告知了原告进行举证、答辩的事项。2014年10月11日,被告作出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7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复议,邯郸市人民政府作出邯政复决(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次诉讼。

另查明,第三人候义梅与原告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向肥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肥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候义梅与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原告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肥乡县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经审理,肥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肥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与候义梅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原告对此判决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拥有对劳动者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权。原告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