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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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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邯郸市人民政府邯政复决(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该份证据用于证明原告因不服被告所作认定工伤决定,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邯郸市人民政府邯政复决(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该份证据用于证明原告因不服被告所作认定工伤决定,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李平梅证明及身份证明;3、孙素芳证明及身份证明;4、卜丽霞证明及身份证明;5、郭美霞证明及身份证明。上述2-5份证据,原告用于证明候义梅不是原告单位员工,候义梅所受事故伤害不是工伤。

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候义梅系原告处职工,2013年9月2日20时许,候义梅在无毛绒分梳车间从事输送羊绒工作时,被机器轧伤。经诊断:右食中环小指挤压离断缺失。上述事实有候义梅身份证明、肥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肥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八五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八五医院病历、王露燕证明及身份证明、宋静静证明及身份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规定,认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认为候义梅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以此认为答辩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错误。答辩人认为,候义梅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己经由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及法院判决所认定。因此原告所述理由不能成立。二、认定程序合法有效。答辩人在受理了候义梅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当事人各方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认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作出的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7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候义梅的参诉意见为,被告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正确,同意被告答辩意见,望法院维持被告的行政行为。

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及第三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原告对被告举证出示的第1-6份、9-14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对被告举证出示的第7-8份证据有异议,认为证明第三人在原告单位受伤,但不能证明就是工伤事故。

第三人对被告举证出示的所有证据及法律依据均无异议。

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举证出示的证据1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持异议。对证据2-5持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所证与事实不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相冲突。

经评议,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