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黑工厂、无营业执照、无公章假法人杨雪云和假律师邵声宏事宜:鉴于榕知法处字(2013)5号案件是依据林仙霖提出的申请进行审理的,是根据林仙霖提供的信息进行相关文书送达的,而对杨雪云等身份的核实以及具体案件的情节必须等到案件审理阶段进行质证后才能确认。而榕知法处字(2013)5号案件均是在案件文书送达过程中林仙霖就提出了撤回请求,因此案件根本没有进入审理阶段,在被请求人揭西县凤江强盛日用品厂、杨雪云的身份等信息还没有进行原件核对和质证确认的情况下,林仙霖就撤回了请求,因此自然无法进行后续的程序;至于假律师问题,鉴于市知产局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对代理人的身份没有强制要求需要律师方可代理,因此,是否为律师对榕知法处字(2013)5号案件的审理没有影响。 3.关于利用职务之便,将信息泄露给杨雪云等事宜: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榕知法处字(2013)5号案件受理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申请人,因此,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等信息送达被申请人是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市知产局必须作出的行为,在送达过程中将请求书的信息送达被请求人也是市知产局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本不存在泄露秘密问题。至于文书送达后被请求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这也是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被请求人的正常应对手段,它与信息是否泄露无关。 综上所述,市知产局作出的《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通知书》只是一个程序性的,且完全是按照林仙霖的请求做出的通知书,它对林仙霖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存在纠正的问题,请求依法驳回林仙霖的上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的规定,林仙霖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应当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产生实际影响的。2014年3月26日,市知产局作出榕知法处字(2013)5号《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通知书》是在林仙霖向市知产局申请撤回处理案件的请求下所作出的,不存在违法的行政行为。如果林仙霖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权,仍可通过行政或诉讼途径获得救济。林仙霖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丽娟 审 判 员 池开通 代理审判员 潘 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琦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驳回起诉;…..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