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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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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仙霖与福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鉴于市知产局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鉴于市知产局《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通知书》只是一个按照林仙霖的请求做出的程序性行为,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的,且对林仙霖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影响,因此不存在纠正的问题,请求依法驳回林仙霖的上诉,具体理由如下:2013年8月23日,林仙霖作为请求人向市知产局递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2013年8月30日,市知产局按法定程序受理并向林仙霖送达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立案通知书》。同时向被请求人寄送了《答辩通知书》等案件材料。被请求人于9月16日下午向市知产局递交了答辩书,同时还递交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林仙霖于9月17日领取了相关答辩书及材料,同时与被请求人达成和解,并亲笔手写《撤诉请求书》,要求撤回侵权处理请求;市知产局按照法定程序于2013年9月17日发出《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通知书》。《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通知书》作出后,林仙霖于2013年10月30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2月31日市政府做出榕政行复(2013)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4年1月22日市知产局按照市政府的决定要求,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恢复处理通知书》,恢复对案件的审理,并重新依法向各方当事人再次送达了相关恢复审理文书。2014年2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无效请求人杨雪云针对林仙霖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在北京口头审理(案件编号:5W105386),案件审理过程中林仙霖又再次当庭手写了《撤销意向书》,同时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3月4日作出《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2014年3月26日,林仙霖再次向市知产局提出对榕知法处字(2013)5号案件撤回处理申请,并提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撤回处理请求书》。市知产局也再次依据林仙霖的请求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通知书》,至此该案结案。

二、对林仙霖上诉状中具体涉及本案事宜的答辩

1.关于市知产局是否违法审理案件的事宜:根据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市知产局列举的17份证据可以证明,市知产局作出的《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通知书》是按照林仙霖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其事实清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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