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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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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斯韦思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综上所述,海淀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

综上所述,海淀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了斯韦思博公司的诉讼请求。

斯韦思博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称: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侯跃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关于工作地点,侯跃武是在段立清租赁的院子内工作,并非工作场所。关于工作原因,侯跃武的工作内容为看狗、喂狗、看门,没有劈柴生炉子,并且庭审中侯跃武本人认可院内没有可供其劈的木材,因此不能认定侯跃武因工作原因受伤。第二,侯跃武自述其于4月8日受伤,但4月11日才去医院检查,亦存在疑点。二、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不足。海淀区人保局所提供证据无一项能证明侯路武系工伤。海淀区人保局提供的证据2证人证言,应经审查、调查,但被上诉人未对证人进行调查,且证人证言应至少有两人,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海淀区人保局提供的证据3是侯路武自己描绘的工厂示意图,海淀区人保局未到现场进行调查,亦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证据的前提下作出判决,违法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海淀区人保局、侯跃武均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海淀区人保局、斯韦思博公司、侯跃武为支持各自的诉讼主张均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证据。其中海淀区人保局提交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受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侯跃武身份证,证明侯跃武的身份情况;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工资表,证明二审法院指令审理;4、诊断证明书及就诊病例,证明侯跃武的受伤部位及就诊情况;5、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证明侯跃武受伤情况;6、工商局档案查询,证明原告属于我局管辖范围;7、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二审法院裁定再次进行劳动关系确认,我局按照规定中止,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8、民事判决书2份,证明法院判决侯跃武与原告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4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9、询问通知书、邮寄回执及邮件查询单,证明我局受理侯跃武案件后向原告发出询问通知;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原告属于我局管辖范围;11、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证明原告工作人员接受工伤调查;12、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务关系;13、短信记录及炉子照片,14、侯x证人证言,15、情况说明,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16、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租赁合同到期;17、调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结构图,证明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核查;18、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证明我局的受理过程;19、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各方当事人进行送达。同时,海淀区人保局出示了《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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