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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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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斯韦思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5年4月29日,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同时,(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

2015年4月29日,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同时,(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第10号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上述规定,海淀区人保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侯跃武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并作出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侯跃武于2013年3月25日入职斯韦思博公司,当日被该单位派往到其在北京市海淀区梅所屯村西租用的院子内从事看门喂狗工作。2013年4月9日早上8时30分许,侯跃武在该院子内准备生火烧开水给狗煮鸡架,其在劈柴过程中右眼被柴火扎伤。侯跃武发生的上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另,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斯韦思博公司未向海淀区人保局提供有效证据,以否定侯跃武构成工伤的事实。故海淀区人保局根据其在行政程序中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及调查情况,认定侯跃武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海淀区人保局作出的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关于斯韦思博公司提出侯跃武受伤系自残的主张,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斯韦思博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侯跃武受伤系自残的非工伤证据材料,故法院对其主张亦不予支持。

海淀区人保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