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公安分局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刘亚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海淀公安分局在对刘亚杰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亚杰关于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等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刘亚杰的诉讼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亚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乔军代理审判员蔡锟代理审判员马晓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