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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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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杰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本案中,海淀公安分局在对刘亚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进行审查并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本案中,海淀公安分局在对刘亚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进行审查并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取得了羊坊店派出所民警王涛、魏红光书写的“到案经过”,以及刘亚杰本人的询问笔录、王涛、魏红光的询问笔录、现场光盘等证据。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彼此之间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刘亚杰实施了在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京西宾馆东墙外侧便道上,采用非正常方式反映问题,将反映问题的材料撒在地上,造成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后果。在刘亚杰不能提供有关海淀公安分局认定事实错误的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刘亚杰的单方陈述不足以否定上述证据链条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海淀公安分局对于刘亚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这一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

此外,经审查,海淀公安分局在对刘亚杰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海淀公安分局根据刘亚杰具体的违法事实,对刘亚杰作出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处罚幅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海淀公安分局对刘亚杰作出的行政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现刘亚杰要求撤销海淀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刘亚杰的诉讼请求。

刘亚杰的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上诉人关于判处海淀公安分局对上诉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口头),一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法;2、一审法院将原告举证和辩论阶段予以取消,使上诉人的权利受到极大损害;3、一审法院不让上诉人举证,该行为违法;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没有撒任何材料;5、上诉人到京西宾馆寻找可以控告、举报违法官员的机关,并未扰乱地区公共场所秩序,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刘亚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判定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上诉人的行为过程中暴力执法。

海淀公安分局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其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一审期间,海淀公安分局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当庭出示:1、受案登记表;2、传唤证;3、刘亚杰询问笔录四份;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到案经过两份;6、王涛询问笔录;7、魏红光询问笔录;8、举报书照片;9、证据保全清单;10、收缴物品清单;11、现场光盘,以上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正确。同时,海淀公安分局提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九十一条作为其法律依据。

在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期限内,刘亚杰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