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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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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中江与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月季园派出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潭中江主张月季园派出所应当强制工地方带潭中江去看病,并保护其到医院看伤,以及对其进行持续保护,预防其受到二次伤害。出警民警未能履行上述程序,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关于“立即救助”的规定

潭中江主张月季园派出所应当强制工地方带潭中江去看病,并保护其到医院看伤,以及对其进行持续保护,预防其受到二次伤害。出警民警未能履行上述程序,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关于“立即救助”的规定。针对潭中江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认为,《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仅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至于具体的救助和帮助方式,法律并未进一步明确,这需由民警根据出警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本案中,月季园派出所接到出警指令后,及时派民警到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潭中江进行了询问及查看,未发现其腰部有外伤。在潭中江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后,民警及时开展协调工作,在工地方同意带潭中江看病后离开现场。当晚19时许,民警在得知潭中江自行走出工地后,开车将其接到月季园派出所,并于当晚22时将其送回住处。上述处理方式并无不当,也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潭中江所主张的履责方式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已在判决中进行了阐述,本院经审查,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

此外,潭中江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其针对一审判决提出的具体上诉意见,已经包含于上述焦点问题的审理之中,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潭中江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潭中江提出的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潭中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锋

代理审判员 黄 薇

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隋雨霞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