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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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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中江与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月季园派出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对于上述证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门头沟公安分局和月季园派出所提交的证据1、2、4、5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提供证据的要求,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

对于上述证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门头沟公安分局和月季园派出所提交的证据1、2、4、5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提供证据的要求,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纳。门头沟公安分局和月季园派出所提交的证据3系月季园派出所单方制作的工作说明,法院结合其提交的证据4及各方当事人当庭无争议的陈述,对其中反映月季园派出所民警处警过程的内容予以采纳。潭中江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法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经查阅一审卷宗,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上述认证意见以及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一审法院是否准确把握和审理了潭中江的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保护潭中江人身安全、对潭中江及时进行救助的法定职责;三、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向潭中江出具其在诉讼请求中所列明的相关材料。

关于争议焦点一,潭中江的起诉状上载明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月季园派出所副所长杨涛、片警金国柱把被张福顺撞倒在地致肋部疼痛不能站起的合法维权的70岁原告一个人扔在现场躺了六七个小时的恶劣行为严重违反保护人民救助受害人的法定职责,失职渎职;2、判令出具派出所关于原告骂人说脏话等调查笔录;3、判令出具张福顺在派出所和预审处的讯问笔录、录音录像;以及取保候审决定的全部相关材料。(此乃受害人了解案情真相的法定权利、执法机关公开、透明执法的法定职责,与对张福顺有罪的刑事判决无关)”。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据一审庭审笔录的记载可知,潭中江当庭确认该项诉讼请求的含义为:“确认派出所不履行对原告保护、救助的法定职责违法”。而且,根据潭中江所提诉讼理由可知,其认为被上诉人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立即救助”、保护现场、保全证据等法定职责。因此,一审法院对潭中江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认定并无不当。而关于潭中江的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的记载内容与起诉状的记载内容一致,且一审法院也在判决中予以回应。综上,潭中江关于一审法院篡改其诉讼请求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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