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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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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英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海淀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诉处罚决定书,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内容;2、受案登记表,证明对岳英的案件依法进行受理;3、传唤证,证明对岳英依法进行传唤;4、岳英询问笔录二份,证明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海淀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诉处罚决定书,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内容;2、受案登记表,证明对岳英的案件依法进行受理;3、传唤证,证明对岳英依法进行传唤;4、岳英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对岳英依法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在作出处罚前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岳英;6、到案经过二份,证明到案的过程;7、王天宇询问笔录;8、王宏宇询问笔录;9、王金奎询问笔录;10、郑慧超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对上述四人依法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1、现场笔录,证明依法制作现场笔录;12、证据保全决定书;13、证据保全清单,以上证据证明对岳英持有的上访材料进行扣押,并制作决定书和清单;14,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对岳英持有的材料扣押后进行收缴;15、照片,证明对岳英持有的材料进行拍照取证;16、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证明海淀公安分局曾先后两次对岳英进行过行政处罚;17、京公复决字(2014)第1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岳英曾到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公安局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18、岳英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岳英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控告信;2、摘抄举报内容;3、摘抄举报内容;4、摘抄举报内容,以上证据证明岳英的行为性质是反腐败;5、被诉处罚决定;6、京公复决字(2014)第1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上证据证明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当,应当予以撤销;7、摘抄举报内容,证明岳英的行为性质是反腐败。

对于上述证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海淀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他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岳英提交的证据5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6无法证明其欲证明的事项,对其证明目的法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予采纳。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经查阅一审卷宗,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上述认证意见以及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大学校园是国家开展高等教育的公共场所,其正常的教育秩序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大学的正常教育秩序。本案中,岳英欲反映情况,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其在清华大学散发信访材料的行为,扰乱了大学校园正常的教育秩序。对此,海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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