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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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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好丽友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百度百科、360百科、互动百科、搜狗百科、维基百科网页可以证明"提拉米苏"是一种意大利甜点、蛋糕,与"Tiramisu"是相互对应的关系,《新时代西汉大词典》可以证明"Tiramisu"是一种意大利点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百度百科、360百科、互动百科、搜狗百科、维基百科网页可以证明"提拉米苏"是一种意大利甜点、蛋糕,与"Tiramisu"是相互对应的关系,《新时代西汉大词典》可以证明"Tiramisu"是一种意大利点心。虽然上述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但能够证明在被告作出本案被诉裁定时"提拉米苏"是一种甜点、点心的通用名称。并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5936208号"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作出的(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既不能证明"金骏眉"为茶等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也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金骏眉"属于茶等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但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时,"金骏眉"己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基于涉案被诉裁定做出时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上,本案争议商标"提拉米苏"指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饼干、冰洪淋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口味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第三人在争议商标申请书第4页明确要求,争议商标"提拉米苏"是蛋糕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在"蛋糕"等食品上没有显著特征,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应作为商标注册。由此可知,第三人是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全部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并主张争议商标在蛋糕等商品上而不是蛋糕一项商品上不应作为商标注册,故被告没有超范围审理,使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第137512号裁定。

第三人尤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当庭口头述称:第137512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第137512号裁定。

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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