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确认:马昌营镇政府提供的证据2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证明其自身的合法性,法院不予采纳;马昌营镇政府提供的其他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证明目的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李宝东所提异议不成立。证据3真实,能够证明马昌营镇政府进行内部会议讨论;证据4、5真实,能够证明马昌营镇政府就李宝东与张×1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并经复议机关维持的过程。李宝东提供的证据真实,但与本案审查的被诉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无直接关联,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并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宝东与张×1系东西邻居,李宝东居东。因相邻宅基地使用界线发生争议,张×1于2012年向马昌营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马昌营镇政府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3号处理决定,其主要内容为:“张×1北正房东山墙东北角向东0.32米处为A点,张×1北正房东山墙东南角向东0.29米处为B点,张×1南院张凤新北正房磉基东北角向北0.4米为D点,张×1南院张凤新北正房磉基西北角向北0.4米为E点,将D点与E点相连向东延伸0.3米为C点,将A、B、C三点相连为张×1与李宝东的宅基东西使用界线。”李宝东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作出(2013)4号复议决定,维持马昌营镇政府作出的(2012)3号处理决定。2014年11月9日,李宝东向马昌营镇政府邮寄《划分相邻宅基地使用界限》申请书,要求马昌营镇政府撤销(2012)3号处理决定并重新划分李宝东与张×1相邻宅基地使用界线。马昌营镇政府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李宝东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马昌营镇政府作为乡镇一级政府,有权对其辖区内个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