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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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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东与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李宝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事实与理由:李宝东有新证据,即1950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马昌营镇政府是行政机关,应该根据李宝东提供的证据再测量李宝东的实际使用尺寸作出李宝东与西邻张×1相邻的宅基地

李宝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事实与理由:李宝东有新证据,即1950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马昌营镇政府是行政机关,应该根据李宝东提供的证据再测量李宝东的实际使用尺寸作出李宝东与西邻张×1相邻的宅基地使用界限,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系不作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撤销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一、二审诉讼费由马昌营镇政府承担。

马昌营镇政府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定期限内,马昌营镇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以及法律依据:

(一)证据材料:1.李宝东提交的《划分相邻宅基地使用界限》申请书,证明李宝东于2014年11月9日再次就其与邻居张×1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申请确权;2.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证明马昌营镇政府根据事实及法律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3.马昌营镇政府会议纪要,证明马昌营镇政府经研究,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决定不予受理;4.送达回证,证明马昌营镇政府对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履行送达程序;5.(2012)3号处理决定书,证明马昌营镇政府就李宝东与张×1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6.京平政复字(201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013)4号复议决定),证明(2012)3号处理决定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已经生效。

(二)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李宝东在指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李×11950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证明李宝东家宅基地面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