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上诉人以杨梅的户籍记载年龄为1965年4月25日出生为由,不给予上诉人杨梅办理退休手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上诉人杨梅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4)湛徐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被上诉人徐闻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履行给予上诉人杨梅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徐闻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麦江梅 审判员 王丽萍 审判员 文明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 宇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