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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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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与徐闻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杨梅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徐闻县人民法院(2014)湛徐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依法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

上诉人杨梅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徐闻县人民法院(2014)湛徐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依法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档案资料前后矛盾和无法推算,此认定不符逻辑,事实错误,态度不负责任。三、一审判决以1985年建档立册的户口登记、身份证登记的出年日期作为依据错误。上诉人认为,档案中的最先记载已明确证明上诉人的出生日期,并且档案前三张表格均在1985年之前。另外,湛江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的记载资料,是经过政府多个部门依法进行严密的数据核对建立的信息系统,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该资料中已明确上诉人的出生时间为1964年4月25日。但被上诉人却以户籍、身份证以及个人工作档案后期资料错误记载的出生时间,否认上述记载,严重违反《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精神。

被上诉人口头答辩称:一、我们不给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是因为她的档案年龄已经涂改了。从上诉人的其他工作档案资料里,记载的出生日期都是1965年4月,从来没有记载1964年5月的档案资料。二、档案中工作申请表问题。上诉人认为要以党支部意见为依据,我方认为理由不充分,因为党支部意见没有党支部的盖章。三、上诉人未能按照我方要求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存在故意隐瞒行为。四、社保系统上的数据只是一个初步数据。办理退休等重要手续时我们还是以档案为准。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被上诉人不履行为上诉人杨梅办理退休手续的职责是否合法。

关于上诉人杨梅是否符合退休年龄的问题。经查,虽然上诉人的身份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5年4月25日,但上诉人的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高、初中毕业劳动就业申请表》填写的出生年月是1964年4月25日,虽然该“1964”有涂改痕迹,但此后1982年1月《广东省国营农场职工体格检查表》所填写的出生日期亦为1964年4月,且年龄一栏中填写17岁,另1982年8月的《转正定级呈批表》中年龄一栏填写18岁(以该年龄推算得出杨梅的出生日期应是1964年4月。该三份最早期的档案材料中对上诉人出生时间的记载可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应认定上诉人杨梅的出生时间为1964年4月25日。因此,被上诉人不给予上诉人杨梅办理退休手续违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