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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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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伯承诉被告吴川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袁少珍、梁伟飞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主张证明:原告身份关系。2、工程建设许可证;主张证明:原告1990年10月25日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3、国有土地使用证;主张证明:原告1995年领取涉案土地使用证。4、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主张证明:原告身份关系。2、工程建设许可证;主张证明:原告1990年10月25日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3、国有土地使用证;主张证明:原告1995年领取涉案土地使用证。4、吴府函(2004)114号《关于同意注销吴府国用(1995)字第082102002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批复》;主张证明:被告于2004年9月30日违法撤销原告持有的证号为吴府国用(1995)字第082102002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5、土地登记卡、国有土地使用证;主张证明:被告2004年10月13日颁发土地使用证给袁少珍;2005年1年6日被告给梁伟飞颁发土地使用证。

被告吴川市人民政府辩称:1、涉案土地证属变更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袁少珍与梁伟飞就土地转让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梁伟飞受让后申请变更登记,被告根据双方的申请,将原属袁少珍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至梁伟飞名下,土地来源清楚。2、法院生效判决已明确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归袁少珍,并由袁少珍补偿余伯承该房屋的地皮价值。随后涉案土地使用权转到袁少珍名下,与余伯承再没有任何关系。余伯承不具有原告资格。请求法院驳回余伯承的起诉。

被告吴川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吴府国用(2005)第0821020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主张证明:涉案具体行政行为。2、完税证;主张证明:依法完税。3、地籍调查审批表;主张证明:经地籍调查、审批程序,土地来源依据。4、土地登记申请书;主张证明: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土地来源依据。5、土地登记卡;主张证明:土地权属及来源依据。6、委托书、身份证;主张证明:权利人身份。7、出让合同;主张证明:土地经依法出让。8、土地交易审批表;主张证明:土地交易经交易审批程序。9、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主张证明:土地转让经权利人双方签订转让协议;10、吴府国用(2004)第082102001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主张证明:土地来源依据为袁少珍土地转让。

第三人袁少珍述称:生效判决没有将涉案土地的土地证判归其所有,土地使用权仍属于余伯承,其只是将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转让给梁伟飞,并没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梁伟飞。

第三人袁少珍在本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期届满前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第三人梁伟飞述称:生效判决确定房屋归袁少珍,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涉案土地应该属于袁少珍。涉案土地的权属凭证已两次转移登记,第一次转移至袁少珍名下,第二次由袁少珍转移至梁伟飞,梁伟飞是善意取得第三人,余伯承没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余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请驳回余伯承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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