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结果未能送达盛丰公司。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评估程序,本院认为向被征收人送达的应当是房屋分户评估报告,而非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本案中,由于评估机构并未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故认定房屋征收部门未向盛丰公司送达分户评估结果。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本案中,蚌山区政府在房屋评估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蚌山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邵 华 审 判 员 姚利华 代理审判员 梅 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