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蚌埠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蚌山区政府上诉称:一是蚌山区政府已经将评估结果公示并送达盛丰公司。评估结果已经公示,该送达方式符合国务院590令的规定;盛丰公司提供的证据也能够证明其收到评估结果;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不

蚌山区政府上诉称:一是蚌山区政府已经将评估结果公示并送达盛丰公司。评估结果已经公示,该送达方式符合国务院590令的规定;盛丰公司提供的证据也能够证明其收到评估结果;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不能作为判决援引的法律依据,且该办法规定的送达程序是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只是转交,本案评估机构未提供评估报告,故无权要求征收部门承担转交责任。二是原审法院不应撤销整个征收补偿决定。即便对评估结果的送达有瑕疵,也不应当撤销整个征收补偿决定。请求维持蚌山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盛丰公司辩称:一是蚌山区政府没有履行将评估结果公示并送达盛丰公司的法定程序。本案仅有初步评估结果,无正式的评估报告,就是程序违法,故蚌山区政府上诉称已将评估结果公示并送达盛丰公司荒谬,且无证据证明;二是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蚌山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蚌山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的39组证据及盛丰公司提供的5组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辩理由与原审一致,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蚌山区政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在征收程序进行至评估机构的选定时,双方当事人并无实质性争议,对此,本院不再一一评述。房屋征收进行至房屋评估程序后,双方才发生争议。争议焦点为:本案能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屋评估程序是否完成;评估结果是否送达盛丰公司;蚌山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可以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制定。住建部依照上述条例的授权,有权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且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不抵触,故在本案中可以参照适用。原审法院在裁判理由中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时表述为“根据”,属于文字表述不当。

房屋评估未能按法定程序完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的评估程序为: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而本案中,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蚌埠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S6号区的房屋市场评估平均单价初步结果表》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并未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故本院认定房屋评估未能按法定程序完成。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