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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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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蚌山区政府因城市游园、绿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有权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该征收行为,符合蚌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蚌山区政府因城市游园、绿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有权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该征收行为,符合蚌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蚌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蚌山区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并通过多种形式予以公告。蚌山区政府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对原告盛丰公司位于该S6地块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了《市场评估平均单价初步结果表》,蚌山区政府按照该初步评估价格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审法院同时认为,蚌山区政府不能证明其已经向盛丰公司送达《市场评估平均单价初步结果表》,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蚌山区政府所举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已依法向原告送达评估报告,故蚌山区政府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蚌山区政府作出的(蚌山征决(2014)54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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