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贾二敏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认为:1、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关于“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对其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物监督检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的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行为超越职权,属于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的建筑物为“违法建房”的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不存在违法建房的情况,无证房或证照不全的房屋不能简单认定为违法建设。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公告》不予认定,严重违反了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2、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人民法院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上诉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系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依据《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认定被上诉人无越权系法律适用错误。 被上诉人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答辩认为:1、被上诉人没有超越职权,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被上诉人有行政执法的权力。2、被上诉人做出的强制决定公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为被上诉人依法受理后,依法调查取证,进行现场勘查,履行权利义务告知,并进行送达公告这一相关的程序,所以被上诉人做出的强制决定公告认定事实清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函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立案审批表,证明被告依法立案; 3、怀远县城乡规划局证明、怀远县房屋产权办档案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审批手续; 4、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原告违法建房的事实; 5、案件处理意见书,证明被告依法处理原告的违法行为; 6、(怀)城管(规划)告(2014)145号限期拆除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对原告依法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7、(怀)城管(规划)限(2014)14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对原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8、(怀)城管(规划)催(2014)145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催告,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9、(怀)城管(规划)强决(2014)145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对原告依法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10、(怀)城管(规划)公(2014)71号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证明被告对其作出的依法强制执行决定予以公告; 11、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县政府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怀)城管(规划)公(2014)71号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