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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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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法立诉舞钢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法立到舞钢市检察院反映问题,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进行,而不应当多次在舞钢市检察院大声吵闹,影响检察院正常的办公秩序。被告舞钢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法立到舞钢市检察院反映问题,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进行,而不应当多次在舞钢市检察院大声吵闹,影响检察院正常的办公秩序。被告舞钢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1.5的规定,对原告魏法立作出舞公(垭)行罚决字(2014)031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魏法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新生

审判员  梁玉科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