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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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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连勤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梁连勤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梁连勤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梁连勤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梁连勤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梁连勤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刘琳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郝  丹  书   记   员  辛  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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