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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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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1与密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13时许,刘×1到中南海周边非信访场所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执勤民警发现。当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刘×1作出训诫。城关派出所于2015年1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13时许,刘×1到中南海周边非信访场所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执勤民警发现。当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刘×1作出训诫。城关派出所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案件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履行了告知等义务。2015年1月31日,城关派出所对刘×1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城关派出所对辖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实施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法定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本案中,城关派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刘×1有在中南海周边非信访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的行为,城关派出所根据刘×1的行为性质、情节对刘×1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处罚幅度适当。城关派出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其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刘×1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1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胡兰芳代理审判员王琪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怡  书  记  员  王  超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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