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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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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开源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1.2014年9月18日,朝阳公安分局王四营派出所(以下简称王四营派出所)民警对于开源制作的《询问笔录》,于开源在笔录中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相符”;2.2014年9

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1.2014年9月18日,朝阳公安分局王四营派出所(以下简称王四营派出所)民警对于开源制作的《询问笔录》,于开源在笔录中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相符”;2.2014年9月18日,王四营派出所民警对同案其他人员李××和李×1分别进行询问制作的两份《询问笔录》,二人在笔录中分别陈述当日包括二人在内有六、七人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要反映问题,坚持滞留不离开,民警对上述人员进行了劝说,但上述人员未听从,后被带回派出所;3.2014年9月18日,王四营派出所民警对该所民警李×2、张××分别进行询问制作的两份《询问笔录》,李×2、张××在笔录中均陈述2014年9月18日7时许,二人驾车巡逻至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时,发现六人在门前路边走来走去,经盘查得知上述人员要到此反映问题,后民警告知应到相关信访部门反映问题,经劝离,上述人员均不听从,后被带回派出所;4.2014年9月18日,王四营派出所民警对当日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值班武警孙××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明材料,孙××在笔录中陈述当日7时许,其在值班时发现六人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反映问题滞留,后民警上前询问,并对上述人员进行劝离,但他们不听,民警经劝阻无效,就把六人都带走了;5.王四营派出所民警拍摄的于开源等六人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的照片。朝阳公安分局以上述证据综合证明于开源等人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6.《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和《电话查询记录》,证明朝阳公安分局民警经网上比对和查询,核实于开源等人此前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7.京公朝行罚决字(2014)009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8月20日于开源曾被行政拘留十日。

二、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履行程序的证据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传唤通知家属工作说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上述证据以证明对于开源进行处罚的程序合法。

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治安管理处罚法》,以说明朝阳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于开源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明被诉处罚决定违法的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