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4年9月24日,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调整,原石家庄市桥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划归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据此,原审判决所列被告石家庄市桥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变更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参与了劲霸公司组织的有奖销售活动,其在店内放置的宣传牌未明示有奖销售活动的金额、兑奖时间、兑奖地点、兑奖方式。上诉人浩华服装店作为个体工商户,是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在被上诉人调查过程中未提供南非行金额、旅行合同、费用账目等证明文件,被上诉人据此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听证、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依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维持原石家庄市桥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石东工商处字(2014)09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