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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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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浩与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把劲霸公司作出的行为当做上诉人的意思表示。在调查阶段,被上诉人要求劲霸公司提供南非行金额、旅行合同、费用账目等证明文件。因上海东杰广告公司的不配合而导致无法提供相关资料

上诉人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把劲霸公司作出的行为当做上诉人的意思表示。在调查阶段,被上诉人要求劲霸公司提供南非行金额、旅行合同、费用账目等证明文件。因上海东杰广告公司的不配合而导致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是劲霸公司,原审判决将劲霸公司的陈述视同上诉人的陈述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未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原审认定上诉人举办该活动没有证据,上诉人提交的劲霸公司与东杰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上海松江公证处制作的(2013)沪松证经字第904号公证书均证明有奖销售活动系劲霸公司主办。被上诉人要求劲霸公司就相关内容作出说明,劲霸公司明确表示有奖销售活动的举办主体是劲霸公司并非上诉人。被上诉人也明确知晓并要求劲霸公司就活动涉及的旅行合同、费用账目、金额等事项出具书面陈述。原审将被上诉人所出示的不客观、不全面的照片和己被证明伪造的现场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错误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由高晓琼签字的笔录经高晓琼本人出庭作证,证明该份笔录系在被告办公室所签,且系与签署日期为8月12日的笔录同时签署。被上诉人提供的现场笔录系事后伪造。搜集的现场照片,被上诉人承认不是宣传海报的全部,且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也没有记录照片拍摄的时间、地点、内容。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依据。被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欺骗性销售行为仅有两种:谎称有奖和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被上诉人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调查取证和听证程序违法。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的办案期限为九十天。有奖销售活动已于2013年5月12日停止,却在2014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被告作出的此项处罚决定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没有举办有奖销售活动,也不存在任何的虚假有奖销售行为。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