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辩称,浩华服装店于2013年4月27日至5月12日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店内摆放的有奖销售活动宣传牌印有配图及“用旅行表达态度,感受茄客行动力,7月时尚之都南非奢华行,劲霸幸运召集现在已热力开催!凡劲霸VIP贲宾莅临劲霸专卖店,单笔消费满3999元,即可获得一次南非行抽奖机会,凡购买意大利套西的顾客,每单均可获得两次抽奖机会,活动时间:4月27日-5月12日,抽奖方式:由公证人员某抽奖,凭活动期间的小票单号随机抽取8名幸运顾客。”字样。涉及内容未对有奖销售活动的南非行金额、兑奖时间、兑奖地点、兑奖方式予以明示。我局要求上诉人及劲霸公司提供相关南非行金额、旅行合同、费用账目等,其以上海东杰广告传媒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能提供。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吴浩经营主体等情况;浩华服装店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况及被授权人权利;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受托人李晓晴及员工高晓琼询问笔录,证明有奖销售活动的相关事实;劲爆男装受托人楼理灿陈述书及笔录;合作协议。上诉人于2013年4月27日至5月12日开展的有奖销售活动中,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属于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反不正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作出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合法。我局于2013年5月9日接到群众举报,并于当日立案调查,且在当日向上诉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制作现场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浩华服装店为个体工商户,是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同时也是本案有奖销售活动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上诉人是适格的被处罚主体。上诉人认为在调查时没有将涉嫌违法的物品当场封存,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有奖销售的海报是两张而非一张,程序违法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我局执法人员是在上诉人经营场所内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载明了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经店员确认并签字。程序合法。综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