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人张俊娥要求被上诉人市劳教委赔偿其名誉权、精神权以及家人受到侵害的精神抚慰金100万元;赔偿其被劳动教养造成的生存权、健康权受到伤害的赔偿金100万元。上述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张俊娥要求被上诉人市劳教委在侵权范围内,对其进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市劳教委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决定对其当面赔礼道歉,并在送达赔偿决定时予以实施。上诉人张俊娥认为仅对其当面赔礼道歉还不够,应在侵权范围内对其继续进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原审判决被上诉人市劳教委赔偿上诉人张俊娥被错误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6462.89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张俊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