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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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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娥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张俊娥诉称,我被违法拘留、劳教、加期共计472天,而原审只认定赔偿381天,对剩余的91天不予赔偿是错误的,应按照472天进行赔偿。我在被劳教前就患有××(房间隔缺损),而没有其他××。有石家庄市第三医院

上诉人张俊娥诉称,我被违法拘留、劳教、加期共计472天,而原审只认定赔偿381天,对剩余的91天不予赔偿是错误的,应按照472天进行赔偿。我在被劳教前就患有××(房间隔缺损),而没有其他××。有石家庄市第三医院2009年10月20日的诊断证明、2009年10月16日至10月29日的病历,2007年4月3日彩色超声影像报告单和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2001年12月26日的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图报告为证。2011年12月5日被人从楼上推下来摔伤不能正常行走,造成腰椎间盘突出,又患××和高血压,有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2012年6月27日、2012年8月27日的诊断证明、多层螺旋CT检查报告单。以上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我在执行劳教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造成的××与被劳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对二者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我主张赔偿人身伤害损失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只是在送达赔偿决定书时,口头向我赔礼道歉,这是不够的。因被劳教在工作单位、邻居间都造成了影响。并导致我及其家人遭受精神痛苦,原审对我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是错误的。综上,原审作出的(20l4)东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赔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支持我的行政赔偿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因对张俊娥的劳动教养决定被撤销,依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应当对赔偿请求人张俊娥进行赔偿,在作出赔偿决定前,充分听取了张俊娥的意见。2011年12月3日,张俊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当日被送河北省女子劳教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张俊娥被河北省女子劳教所累计延长教期15日。2012年12月16日张俊娥因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动教养,共计执行教期381日。对侵犯其人身自由的381日进行赔偿,而原告张俊娥所提出的对其违法拘留,劳教472天进行赔偿的要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告提出因被劳教所造成的生存权、健康权受到伤害,请求给予100万元的赔偿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告在被送河北省女子劳教所执行劳动教养时,已由相关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了健康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其符合入所收容的条件,有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出具的入所体检表予以证明。原告劳教执行期满时,按照相关规定,理应由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对其进行体检,但原告拒绝为其体检,有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出具的出所体检表予以证明。原告主张名誉和精神赔偿100万元的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本案中原告的精神损害未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故要求给予名誉和精神赔偿10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出的对其赔礼道歉的请求,我委于2014年1月22日向张俊娥送达赔偿决定书时对其进行了赔礼道歉。综上,原审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我委按照2013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的标准,向张俊娥支付侵犯其人身自由381日的赔偿金共76462.89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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