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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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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景文、何燕文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原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政府为何凤珍、何秀文确权发证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根据1988年原石家庄市郊区宅基地申请清理审批表(编号:0853)记载,根据《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

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原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政府为何凤珍、何秀文确权发证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根据1988年原石家庄市郊区宅基地申请清理审批表(编号:0853)记载,根据《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的规定(郊政(1988)23号文件)》第八条和《南高营村关于使用宅基地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何福平的祖宅实行的是整院丈量,共同使用,一式多本,每户一本的原则,是经其父亲同意的情况下确权为何凤珍、何秀文的,其户主签字一栏是其父亲何福平盖的印章。经调查何福平当时为村委会管理宅基地的工作人员。根据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政府文件(郊政(1988)23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南高营村是在1988年发证的基础之上,当事人对该块宅基地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经村、乡审查,报区政府批准后发给的新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即石郊集用(1999)字第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另,1999年颁发石效集用(1999)字第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内容客观公正,依法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何凤珍以其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合法、原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政府颁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维持该集体土地使用证。

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1988年11月原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政府进行宅基地清理登记时何福平签章将该宅基地登记在何凤珍、何秀文名下。1998年何福平去世。1999年6月何凤珍、何秀文交旧证后,原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政府为其重新换发新证石郊集用(1999)字第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何凤珍、何秀文。2010年南高营村旧村改造,上诉人因拆迁安置发生争议,起诉请求撤销原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何凤珍名下的石郊集用(1999)字第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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