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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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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景文、何燕文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何景文、何燕文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石郊集用(1999)字第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石家庄市原郊区石郊集用(1999)字第11022267

上诉人何景文、何燕文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石郊集用(1999)字第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石家庄市原郊区石郊集用(1999)字第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撤销。第三人何凤珍名下的11022267号宅基地的来源并不是新颁发的宅基证,因为没有申请批准手续,并且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承认属旧宅建房,因此该宅基证写在何凤珍名下,没有法律依据;在颁发此证时,第三人何凤珍的父亲何福平还健在,登记在何凤珍名下,无疑侵犯了其他姐妹的合法权益并不符合《宅基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且,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在庭审时己承认在颁发给何凤珍宅基地使用证时,存在着程序违法和没有进行核实的错误。据此,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石家庄市原郊区人民政府为何凤珍颁发的石郊集用(1999)字第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二、本案何福平没有授权,更没有书面证据证明何福平真实意思,将该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给付何凤珍;据此,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具有合法性。再说,没有见到过何福平的申请书,单一表格中有何福平的手章确发给何凤珍实属荒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在没有经过认真核对和村委会同意三榜公布及四邻签字的情况下,颁证给何凤珍与法律和政策相驳。因此,何凤珍名下的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存在着严重违法行为,应予撤销。三、一审法院以河北省人民政府己作冀政转征函(2013)1054号征地批复为由,作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违法的。本案诉争的宅基地,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只是提供了冀政转征函(2013)1054号征地批复,并没有提供四至范围及征地界址坐标点在冀政转征函(2013)1054号征地范围内,一审法院认定诉争的宅基地在上述征地批复的征地范围内没有依据。而且上诉人诉讼请求是撤销被上诉人颁发的石郊集用(1999)字第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诉讼撤销石郊集用(1999)字第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件。因此,不论上述证件本身是否丢失、撕毁或收回、是否注销都同本案诉讼请求撤销颁发证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关系,证件本身无论存在与否,被上诉人作出颁发上述证件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客观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一审法院应审理1999年被上诉人作出颁发上述证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颁证条件,程序是否合法,适用当时的法律是否得当后依法作出判决,一审法院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转征函(2013)1054号征地批复为由作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四、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没有超诉讼时效。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告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为何凤珍颁发的石郊集用(1999)字第110222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违背了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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