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系原羊渠河矿职工,2009年12月1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邯市民破字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羊渠河矿依法破产,2012年12月14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013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告公开企业破产时所欠工人工资、经济补偿等信息。被告于2014年2月24日答复,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保存于峰峰矿区羊渠河矿社区管理处,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羊渠河矿,原告可根据申请公开内容的性质,向有关单位咨询。2014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企业破产时所欠工人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清单。被告收到该申请后于2014年6月3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信息。二、2014年2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做过明确答复。对你们就同一内容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我委将不再重复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