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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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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素义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素义辩称,1988年石家庄市郊区政府的宅基地审批表登记的宅基地使用人为被上诉人祝素义(证号为364),被上诉人自始至终一直在使用该处宅基地。1999年6月28日,石家庄市郊区政府对农村宅基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素义辩称,1988年石家庄市郊区政府的宅基地审批表登记的宅基地使用人为被上诉人祝素义(证号为364),被上诉人自始至终一直在使用该处宅基地。1999年6月28日,石家庄市郊区政府对农村宅基地再次确权发证时,未按照发证程序,对本案争议的宅基地进行确认核实,就直接登记在上诉人名下,该行为侵犯了我对争议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和知情权、申辩权。我与争议的宅基地具有法律和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不知道1999年郊区政府颁发集体土地证的行为,2014年村委会让签订拆迁安置合同时才知道的。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起诉期限。l988年争议的宅基地登记在我的名下,1999年郊区政府登记在上诉人祝素萍名下,在宅基地确权发证审批表上都不是四邻的签字,不符合《石家庄市郊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确权发证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时石家庄市政府未提供发给上诉人的宅基地证“权属来源合法、资料齐全”的相关证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证据已随卷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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