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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建华、赵体亮与河北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王建华、赵体亮对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O03)0227号建设用地批复不服,2014年2月16日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月19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

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王建华、赵体亮对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O03)0227号建设用地批复不服,2014年2月16日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月19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原告补充证据,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了证据,由于其补充的证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立案要求,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答复,内容为:王建华、赵体亮,你补正的材料不能证明你与冀政转征函(2003)0227号建设用地批复有利害关系,请通过其他渠道反映问题。王建华、赵体亮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所作答复书,对王建华、赵体亮的行政复议申请未予受理而是告知其补正的材料不能证明其与冀政转征函(2003)0227号建设用地批复有利害关系,对王建华、赵体亮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该答复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999年10月15日二原告与小王庄村委会签订占地协议,租用集体土地建养蛇场。1999年10月22日经原廊坊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同意建养殖基地,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原告未办理延批手续。被告2003年5月15日作出冀政转征函(2003)0227号《关于廊坊市2OO3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时,原告已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合法手续。在无法提供证明其与征地批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作出此答复,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建华、赵体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建华、赵体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立虹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