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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建华、赵体亮与河北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34号 原告王建华。 原告赵体亮。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谷美玲,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伟,省长。 委托代理人伊文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34号

原告王建华。

原告赵体亮。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谷美玲,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伟,省长。

委托代理人伊文勇、严钢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工作人员。

原告因河北省人民政府所作答复,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6月30日作出(2014)石行初字第0007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王建华、赵体亮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告王建华、赵体亮不服,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冀行终字第13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4)石行初字第00071号行政裁定书,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于10月24日受理后,向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建华、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谷美玲,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伊文勇、严钢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答复。该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王建华、赵体亮,你补正的材料不能证明你与冀政转征函(2003)0227号建设用地批复有利害关系,请通过其他渠道反映问题。

原告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3日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具体理由如下:原告王建华、赵体亮是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小王庄村村民,系夫妻关系,在该村合法经营特种养殖场,另在该村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征收土地法律文件等相关政府信息,该局于2014年1月9日回复冀政转征函(2003)0227号《关于廊坊市2OO3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原告认为该批复违法,于2Ol4年2月16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并按照被告补正通知进行了补正。原告于2Ol4年3月5日收到被告于3月3日作出的答复,称:“你补正的材料不能证明你与冀政转征函【2OO3】0227号建设用地批复有利害关系,请通过其他渠道反映问题。”原告认为,由于养殖场和承包地面临征收,原告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征收土地法律文件,经该局核实后向原告公开了冀政转征函(2003)0227号《关于廊坊市2OO3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原告养殖场和承包地所在集体土地在该批复范围内,原告与该批复有利害关系,从而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被告应当予以受理,被告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据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裁决,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