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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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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英诉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英,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宇亮,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晓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英,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宇亮,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晓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付载斌,局长。

出庭行政首长韩元辉,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仁江,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联昌(邵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星,总经理。

上诉人郑文英因诉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及时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宇亮、黄晓敏,被上诉人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韩元辉、委托代理人杨仁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联昌(邵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9年,联昌公司经过邵建委的核准,取得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许可证,对县前街以南地段进行东南商业城建设项目开发。建成后,邵建委发现东南商业城10号楼东面室外楼梯,并未在核准规划范围内,遂于2000年9月15日,向联昌公司发出邵建规(2000)便27号《关于责成联昌公司自行拆除东南商业城10号楼东面室外楼梯的通知》,认定联昌公司在东南商业城10#楼东面五四路预留人行道上建设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室外楼梯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属违法建筑,通知联昌公司于9月25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将给予强制拆除。2011年11月8日,被告作出邵规函(2011)94号《关于五四路西侧人行道上楼梯改造事宜的公示》,拟对东南商业城东面的室外楼梯予以拆除。2011年12月13日,被告针对原告不能拆除该室外楼梯问题的信访作出邵建信访复(2011)096号答复意见书。2011年12月27日,被告经邵武市政府批复同意拆除了该室外楼梯。

同时查明,2006年7月14日,原告购得联昌公司开发的邵武市东南商业城10幢2层房产(不含涉案室外楼梯),并将购得店面租给予刘光华等两家商户经营。

还查明,根据邵委(2011)56号《关于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2011年9月邵武市建设局(邵武市建设委员会)、邵武市规划局组建为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市城乡规划局的职责,市建设局除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