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芳贺,男,1940年8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嘉鹏,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东,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溪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原松溪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孙城,局长。 出庭行政首长潘才青,松溪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副主任科员,系该局分管规划股工作的领导。 委托代理人宋金标,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春峰,男,松溪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规划股股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铭,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绍元,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芳贺因诉松溪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松溪县人民法院(2015)松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芳贺的委托代理人王嘉鹏、许东,被上诉人松溪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分管规划工作的领导潘才青及该局的委托代理人宋金标、朱春峰,被上诉人王铭及委托代理人林绍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位于龙头24号的房屋原系王升章、叶文英所有,该房在2010年“6.18”洪灾中毁损严重。2010年8月,王升章、叶文英未经审批擅自对危房进行改建,被告于2010年8月24日至2010年9月19日期间向叶文英发出停建通知,并对其违法建设进行处罚。2010年9月18日,王铭、王勇、王锋(王升章、叶文英之子)向松溪县建委提出重建申请,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可以进行拆除改建。2011年1月7日,王铭、王勇、王锋提出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013年3月26日,松溪县人民政府分别颁发松国用(2013)第297、296、2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给王铭、王勇、王锋。2011年2月18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城镇个人建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所附规划用地红线图标注用地面积11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99平方米,建筑层数≤4层,总建筑面积≤436平方米。2012年2月10日,中共松溪县委、松溪县人民政府联合发布松委(2012)12号《关于印发松溪县城规划区私人违法建房处理意见的通知》,对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对违法占地建房、违法翻建旧房的情形提出区别对待处理办法。根据松委(2012)1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被告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第三人的申请,嗣后,松溪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分别颁发建字第350724201300020、350724201300021、35072420130002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王铭、王勇、王锋。原告杨芳贺认为被告在第三人已建成9层半的违法建筑后,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第三人,违反法定程序,许可证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诉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