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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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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区梅山街道自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另查明,2014年郭虹以南平市住建局违法颁证,将公共通道认定为自强居委会的房产,造成其房屋无路可行,损害其通行等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自强居委会所持有的南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

另查明,2014年郭虹以南平市住建局违法颁证,将公共通道认定为自强居委会的房产,造成其房屋无路可行,损害其通行等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自强居委会所持有的南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案经终审判决认为:闽昌公司未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造成以后转移登记时对房屋的初始状态、房屋的通道、楼梯等公共部分及闽昌公司是否违法将公共通道作为建筑面积安置自强居委会等一系列问题无法分辨。南平市住建局作为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未尽审查职责,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在申请人提供证件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办理转移登记予以颁证,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自强居委会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自强居委会以南平市住建局颁发的南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仅为180.74平方米,比买卖合同所确定的面积少24.37平方米为由,认为该层只有两户(一户是自强居委会,另一户为郭虹),闽昌公司是将该层的部分面积分别重复出售给自强居委会和郭虹,导致自强居委会产权登记的面积比合同面积少。南平市住建局颁发给郭虹《房屋所有权证》存在过错,侵犯了自强居委会的合法权益即房屋登记面积短少,因此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郭虹的《房屋所有权证》,重新确认颁发新证。经审查,自强居委会提交给办证机关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所申请登记的房屋面积只有180.74平方米,与《房屋所有权证》上所记载的面积相符,不存在登记面积短少。郭虹《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套内面积与自强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上套内面积不存在重叠。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房屋产权登记的规定,颁证机关登记颁发产权证所审查的内容,不包含是否一房两卖或面积重复出售,颁证机关的颁证行为不受开发商一房两卖或面积重复出售的影响。南平市住建局对郭虹对所购买的该套房屋的套内面积予以登记并颁发产权证,与相邻人无关。自强居委会申请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面积是否与开发商合同面积不符,应当向开发商提出解决,属于民事纠纷,与相邻房屋产权人已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关系。综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不能证明被诉《房屋所有权证》可能损害自强居委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原审判决对原告起诉理由未认真审查,进入案件实体审理缺乏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南平市延平区梅山街道自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秀平

审判员  张文硕

审判员  吴良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飙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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