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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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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区梅山街道自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南平市住建局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为原审第三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合法的权源依据,没有错误;2、被上诉人主张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被登记在第三人的产权证内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上诉人依

上诉人南平市住建局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为原审第三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合法的权源依据,没有错误;2、被上诉人主张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被登记在第三人的产权证内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上诉人依据《南平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完税证》、《商品房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第三人办理产权登记,权源资料清楚。闽昌公司没有进行初始登记是事实,但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公共利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郭虹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居委会恶意诉讼,恶意侵占通道。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自强居委会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归纳如下:

自强居委会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与郭虹购买的商品房相邻,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梅山街道梅园新村C3座夹层。1995年10月25日,自强居委会与闽昌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安置梅园新村C3座夹层办公用房180.74平方米,另赠送物业用房24.37平方米。2007年1月9日,自强居委会填写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其中“转移面积”填写为180.74平方米,2007年2月5日取得了南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面积180.74平方米。2000年1月23日,郭虹与闽昌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4年12月13日取得了南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