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是否符合被上诉人查处非法占地的立案标准。上诉人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2005年8月31日发布的国土资发(2005)176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第二部分“非法占地类”第(一)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第(三)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和第(八)项“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之规定,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存在上述三种违法占地情形,符合立案查处标准。被上诉人认为,设置围挡并不是被告管辖的违法占地行为,该块土地的状态作为耕地的面貌没有改变,非法占用土地的“用”是特指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属于其他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非法占用行为。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本案上诉人所承包区域内的土地仍处于耕种状态,土地面貌未发生变化,地面上没有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属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所规定的违法占用土地情形。据本案现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所在村的西建德村委会经过征求村民意见和民主议定程序,与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施工单位签订了用地协议和土地补偿协议,该协议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之规定,上诉人如认为西建德村委会与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施工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侵害了其承包经营权,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本案情形不符合被上诉人查处非法占地立案标准,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文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孟 强 代理审判员 林少华 代理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