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了职责,且所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正确。1、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申请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依法依程序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询问了相关人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向上诉人作出答复意见并送达了上诉人,依法履行了职责;2、针对上诉人所诉承包地被非法占用问题,被上诉人经过调查认为根本不存在非法占用问题。首先,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项目所征用土地已按照征地程序依法办理了手续,对所征用的土地已进行了补偿,所有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已补偿到位;其次,上诉人所诉的涉案土地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批复文件所批准的征收土地范围之外,且经过被上诉人现场调查目前仍处于耕种状态,种有小麦、花卉苗木等农作物,承包地没有进行任何非农业建设,所设置的围挡位于承包地块周围的公共区域部分,承包地的地貌、用途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不属于违法占地情形,因而被上诉人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的答复正确。二、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答复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的问题。上诉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被上诉人于2014年9月15日按照信访程序回复了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作出的答复》,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等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被上诉人实际上2014年9月15日没有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答复意见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当事人在本案一审期间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理,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对于证据的认证意见以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