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土地被设置围挡,但土地面貌未改变的情形是否符合被告查处违法占地的立案标准。本案原告所承包区域内的土地仍处于耕种状态,土地面貌未发生变化,地面上没有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占用土地情形。被告对西建德村村主任高登智所作的调查笔录显示,西建德村委会经过征求村民意见和民主议定程序,与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施工单位签订了用地协议和土地补偿协议,该协议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协议。如果原告认为西建德村委会与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施工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侵害了其承包经营权,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本案情形不符合被告查处非法占地立案标准,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文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陈文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系青州市黄楼街道西建德村村民,耕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到户,30年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农民承包的土地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破坏。在没有与上诉人协商,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也没有支付征地补偿款项的情况下,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在上诉人的耕地上拉起围墙侵占上诉人的耕地实施建设,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经向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得知,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项目存在少批多占耕地的违法事实。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项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上诉人的集体耕地实施建设,属于非法占用耕地,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上诉人以邮寄方式递交了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非法占地立案查处,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但被上诉人于2014年7月17日签收后并未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于2014年8月21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青州市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被上诉人于2014年12月30日又以同一理由向上诉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答复意见。上诉人于2015年3月18日再次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黄楼街办西建德村村民申请对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违法占用土地立案查处的答复意见》,并且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在上诉人承包土地上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和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被上诉人于2014年12月30日以同一理由向上诉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答复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判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黄楼街办西建德村村民申请对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违法占用土地立案查处的答复意见》;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在上诉人承包土地上的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4、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