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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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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述海与高密市国土资源局、高密市柏城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自2009年9月12日行政强制行为结束之日起,至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邮寄起诉状,未超过起诉期限。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认定两被告实施了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政强制行为,该行政强制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自2009年9月12日行政强制行为结束之日起,至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邮寄起诉状,未超过起诉期限。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认定两被告实施了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政强制行为,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潍坊广安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应予采纳。两被告的违法行政强制行为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两被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应由两被告共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高密市国土资源局、高密市柏城镇人民政府共同赔偿原告王述海直接经济损失370689.22元。二、驳回原告王述海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重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评估费6000元,共计6100元,由被告高密市国土资源局、高密市柏城镇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上诉人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涉案房屋占用农用地且未经批准建设,被上诉人不能基于非法利益获得国家赔偿。一审依据评估报告认定损失数额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高密市柏城镇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非法占地进行违法建设,事实清楚,一审裁判理由错误。一审判决依据评估报告判决两上诉人共同赔偿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上诉人违法建筑的拆除不应赔偿。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王述海辩称,涉案被拆的建筑物是鸡舍,不是两上诉人所称的手套加工车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养殖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新申请养殖用地的情况下才涉及到选址问题,被上诉人的养殖场是在承包的林地上。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当事人在本案一审期间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理,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对于证据的认证意见以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对王述海涉嫌非法占地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查处,至今未作出查处结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