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述海与高密市国土资源局、高密市柏城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09年6月21日,被告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作出(2009)第149号处罚决定书,限原告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33.3平方米土地上私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34666元。2009年9月2日、12日,两被告对

2009年6月21日,被告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作出(2009)第149号处罚决定书,限原告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33.3平方米土地上私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34666元。2009年9月2日、12日,两被告对以上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2010年3月30日,被告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撤字(2010)1号决定,撤销了(2009)第149号处罚决定书。2012年8月10日,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昌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认为两被告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原告的建筑物采取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判决两被告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为违法。两被告上诉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本案被拆除的建筑物位于原告承包的6亩林地内,庭审中被告提供2007年12月动态遥感卫星监测图,主张该建筑物建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原告称于2007年3月开始建设,完工于2008年4月底。该建筑物建成前后,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备案、报批程序。经昌邑市人民法院委托,潍坊广安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进行了评估,作出潍广评估字(2013)第057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建筑物(实测)面积798平方米,院墙87.5米,砖垛2个、摄像头6个的物资评估价值378674.12元,残留物清理费用3410元,扣除被拆除、损毁建筑物残留评估价值11394.90元,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为370689.22元。鉴定费6000元已由原告垫付。经质证,被告高密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拒绝出示执业证书,因此无法确定鉴定人的身份,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原告在一审中申请撤回关于颜秀香所受损害、鸡笼和沙石等损失的主张,所主张的本案损失以该评估报告确定的赔偿范围为准,重审中未予变更。原告拍摄并提供的照片中显示被拆除的建筑物内有鸡和鸡笼及车辆等;被告高密市国土资源局拍摄并提供的照片中显示被告拆除的建筑物中有织造设备及纺织原料,主张原告在该建筑中加工手套,从事工业生产,没有养殖设施。原告认为,照片是被告作出高国土资行罚字(2009)第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该处罚决定书已被撤销,因此证据均应归于无效,照片中的设备是织鞋帮的缝纫机三台,是为同村村民严培喜暂时代存的,未进行生产,编制袋内存放了糠和烂棉纱。2011年5月5日,高密市柏城镇颜家太洛村委会为被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村村民王述海未经村委同意,在我村胶河西岸集体园林地上私自建厂房,占地约17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用于加工手套使用,未在厂房内从事过养殖业。2011年5月11日,该村委会又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村村民王述海,在我村胶河西岸园林地搞建筑用于养殖业,当时是村委同意批建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