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衢州市立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被上诉人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被上诉人石室乡政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对上诉人涉案违法建设行为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上诉人主张涉案建筑为临时建筑,依法属于规划主管部门管辖,但未提供该建筑曾办理过临时规划审批手续的证明材料。相关主张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判适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违法的主张,本院认为,上述通知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政府管辖”的规定,符合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裁判错误,与法相悖,相关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针对上诉人就被上诉人强制拆除决定程序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被诉强制拆除决定书未署名落款时间,送达等程序存有瑕疵,确有不当,但鉴于被上诉人已依法行使其救济权利,实体权益未受侵害,对相关瑕疵,本院予以指正。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衢州市立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桂英

审 判 员  骆春华

代理审判员  秦新举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 辛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