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衢州市立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所涉建筑物是否为违法建筑?二、被告是否是适格的行政行为主体、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三、被告的行政程序是否违法?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所涉建筑物是否为违法建筑?二、被告是否是适格的行政行为主体、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三、被告的行政程序是否违法?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告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在租赁土地上搭建厂房、办公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主张该建筑已通过“以罚代批”方式使其合法化,无相应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2006年5月12日向原柯城规划局补交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相关费用,该建筑系临时建筑,但原告不能提供诉争建筑物系临时建筑物的证据,不予采纳。因此,本案原告在建设本案所涉建筑物前未申请建设规划许可,在建成后至今亦未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对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根据2013年5月28日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本案所涉违法建筑现位于石室乡政府西侧,属于柯城区石室乡政府的行政规划区,被告柯城区石室乡政府依职权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符合相关规定。原告提出该建筑物系临时建筑物,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上述部门主管,被告石室乡政府无权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法院认为,上述规定是针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非违法建筑,原告的前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三,法院认为,被告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决定前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对原告主张行政机关未进行听证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在对该案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制作以及文书制作、送达上存在的程序问题,虽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处罚决定的程序基本具备,不足以认定程序违法。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立源公司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物,被告石室乡政府对该违法建筑物进行调查、勘验,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石室乡政府在文书的制作及送达等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法院予以指正。被告石室乡政府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柯石强拆决字(2013)第00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基本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立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立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