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衢州市立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上诉人立源公司上诉称,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一,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建筑物是在乡村规划范围之内,无法证实其有权对上诉人实施强拆处罚。上诉人建筑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临时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上诉人立源公司上诉称,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一,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建筑物是在乡村规划范围之内,无法证实其有权对上诉人实施强拆处罚。上诉人建筑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临时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案行政处罚权属于所在城市、县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租赁意向协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有共同违法的客观事实,一审认为协议与违法建筑没有关联性错误。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非法律、法规或规章,且该通知针对“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原判据此判决违反法律规定。3、被诉决定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的申请回避权,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告知申请听证权;调查时的记录人员无执法资格;上诉人拒收法律文书时,没有依法找无利害关系的在场人员见证;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处罚决定日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石室乡政府答辩称,上诉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系违法建筑,被上诉人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其一,该建筑位于石室村,属于乡村规划范围之内,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具有处罚职权。其二,临时建筑需要经过审批手续确定,且不能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建筑物系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其三,被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作出决定前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并口头告知其有权申请回避、提出陈述和申辩,但上诉人并未行使该权利。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立源公司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相关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根据一、二审审理情况以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二审中,主要围绕上诉人涉案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被诉强制拆除决定是否合法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责任编辑:采集侠